高雄市倫理教育學會章程

章程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倫理教育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 本會研究倫理思想,復興固有民族道德,發揚民族精神,轉移社會風氣,宣揚中華文化,協助政府推行倫理教育,建立和諧安詳的社會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會設於高雄市並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宏揚倫理思想,復興固有民族道德。
二、發揚民族精神,端正社會風氣。
三、鼓勵教忠、教孝、表揚模範典型,促進社會倫理、厚植善良風氣。
四、舉辦專題講座、論文、歌詠、書畫及各種民族藝術之創作、比賽、展覽。
五、聯絡促進中外文化教育學術團體相互觀摩交流。
六、發行忠孝節義、歷史故事、書畫,出版富有倫理育之叢書、畫刊。
七、協助各級學校推行倫理生活教育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:
(一)凡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二十歲,設籍高雄市,品德良好、熱心公益,贊同本會宗旨者,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,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(二)團體會員:凡本市各學校、文教機構及公私立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為團體會員,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
第七條 中外學者及社會有聲望人士,贊同本會宗旨者,得由本會理事會決議,聘請為榮譽會員。
第八條 凡公私機構或社會慹心人士對本會有項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。
四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榮譽會員、贊助會員不享有前項一、二款之權利。
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指派之務務。
三、出席本會通知參加之會議。
四、繳納會費。
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如連續二年不繳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杕議時,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情節重大者,得提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。
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閒,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任務以及大會決議案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,置理事二十五人,候補理事五人,設監事會,置監事七人,候補監事二人,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。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任務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,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並選舉副理事長一至二人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 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 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 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
四、 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 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
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職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
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得置副總幹事一至二人,幹事一至三人,設財務長一人,其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議通過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任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,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及顧問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寺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個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次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(至少每六個月)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或聯席會議。
第三十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及開會後十五日內將開會通知、記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入會費計新台幣五OO元,常年會費一OOO元。
二、團體員入會費新台幣一OOO元,常年年費分別定為國民小學一OOO元,國民中學二OOO元,高中以上學校三OOO元,其他機關、團體、公司、廠商等一律五OOO元。
三、編印製造發行各種歷史文物藝品,叢書、畫刊等工本費售價收入。
四、政府補助費
五、自由捐款
六、基金之孳息
七、其他收入
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本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)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)大會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
第三十六條 木章程經修正如仍有未盡事宜,得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)通過,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